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变更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